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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指导性科研计划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来源:九江科技网 发布时间:2014-03-12 16:19:00 各县(市、区)科技局、市直各有关单位: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卫生指导性计划项目的规范化、科学化管理,根据《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赣科发计字[2013]69号)、《关于修改和规范医疗卫生指导性科研计划管理的通知》(九科字[2012]31号)的精神,结合市级医疗卫生指导性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,特对《关于修改和规范医疗卫生指导性科研计划管理的通知》(九科字[2012]31号)做补充规定。 一、立项: (一)凡今后各单位申报的项目,其科技查新结果必须在“省内未见报道”以上(含省内未见报道);科技查新完成时间至申报起始日期不超过6个月。 (二)《科技计划项目任务(合同)书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完毕,逾期按自行放弃立项资格处理。 二、验收: (一)按照《科技计划项目任务(合同)书》规定的执行期限结束后,2个月内申请验收(鉴定)。 因故不能按期验收(鉴定),应提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申请延长合同执行期(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),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新的合同期限,否则仍执行原合同期限。 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(鉴定),在项目申报或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、伪造资料,凡有其中之一者,按项目撤消处理,同时取消其3年内各级计划项目申报资格。 (二)项目执行期内在省级以上刊物(含省级),发表并已经出版表达本项目研究成果的论文一篇(含一篇)以上。 (三)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。 1、已按《科技计划项目任务(合同)书》的要求,完成了规定的指标,为通过验收。 2、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不通过验收: (1)任务指标未全面完成; (2)所提供的验收文件、资料、数据不真实、不齐全; (3)未经申请批准,承担单位、项目(课题)组成员发生变更; (4)擅自修改《科技计划项目合同(任务)书》、考核指标、研究内容、技术路线等。 三、其它 (一)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中旬,将本单位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总结,以报告的形式报市科技局。 (二)市科技局将不定期组织项目执行情况检查。凡执行中确实没有实施条件或因客观情况变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,将按规定予以撤消。 (三)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、信息,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、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,将按规定对相关项目予以撤消。 四、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。 2014年2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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